“马德里联盟”是指由“马德里协定”和“马德里议定书”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。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,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(或称缔约方),他们是: 85个马德里商标体系成员国 (1)“协定”& “议定”成员国:(包括中国有53个国家): 欧洲: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瑞士 摩纳哥 比荷卢(比利时、荷 兰、卢森堡)圣马力 诺 阿尔巴尼亚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黑山 塞尔维亚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 斯洛伐克 匈牙利 俄罗斯联邦 白俄罗斯 乌克兰 亚美尼亚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阿塞拜疆 吉尔吉斯坦 斯洛文尼亚 波兰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(2009.01.27加入议定国) 亚洲: 越南 朝鲜 蒙古 不丹 伊朗 塞浦路斯 叙利亚 中国(不计费用) 以色列 (2010.09.01加入纯议定国) 非洲:摩洛哥 莱索托 纳米比亚 苏丹(2010.02.16 加入议定国) 利比里亚 (2009.12.11加入议定国) 埃及(2009.09.03加入议定国)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肯尼亚 斯威士兰 美洲:古巴 (2)纯“协定书”成员国( 截至 2010 年 2 月,共 3个国家) 欧洲: 塔吉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非洲: 阿尔及利亚 (3)纯“议定书”成员国(截至 2009 年 9 月,共29个成员): 欧洲: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爱尔兰 希腊 爱沙尼亚 格鲁吉亚 立陶宛 土库曼斯坦 欧盟 乌兹别克斯坦 阿曼 亚洲:日本 韩国 新加坡 土耳其 巴林 以色列 大洋洲:澳大利亚 美洲:美国 荷属安的列斯 安提瓜和巴布达 非洲:赞比亚 博茨瓦纳 加纳 马达加斯加 圣多美和普利西比 “比荷卢”为比利时、荷兰、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,实际是三个“马德里联盟”成员国,但申请人指定这三 个国家保护时,仍按一个国家对待,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。 |